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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張宏偉 記者 李麗娟)從江縣法院貫洞人民法庭采取立案前調解、庭審中調解、庭后調解、多方參與調解四措施提高調解成功率,1—5月,該庭調撤率達100%,為維護農村社會和諧,實現“案結事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該縣在立案前調解上,通過邊立案,邊調查,邊調解的方式,讓一些簡單矛盾糾紛案件在立案時或開庭前得以調解,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而在庭審中調解時,針對不同的個案,因案制宜,采取多種方式靈活調解。
在庭后調解方面,主要是針對庭前庭審中難以調解的案件,貫洞法庭并非一判了之,而是另僻調解新路。在審理程序結束后,讓雙方當事人以聊天的方式,在輕松的氣氛中引入調解,雙方在不知不覺地拉近了距離,消除隔閡,進而達成調解協議。
最后是多方參與調解。貫洞法庭充分利用其他社會組織、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家庭成員、親朋好友等調解天然優勢,幫助法官做好調解工作。調解中,堅持走群眾路線,深入挖掘有助于法院做好調解工作的一切可利用的社會資源,化解當事之間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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