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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岑鞏法院水尾法庭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3217元。至此,逝者的英靈得以安息,生者也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了代價。
原、被告系堂兄弟關系。46年前,吳某因膝下無子,按“農村習慣”收養被告為養子。被告與吳某共同生活近三年,后離鄉參軍入伍,其間因各種原因沒有與吳某通信往來。9年后,吳某見被告歸來無望且自身年事已高,遂決定另行收養原告為子。原告與吳某共同生活五年,吳某去世后,原告為其養老送終并繼承其遺產。隨后,被告退伍返家,發現吳某已病故,且已另收養他人為子。被告認為自己才是吳某的合法養子,才是吳某的唯一遺產繼承人。為此,原、被告便發生長達40余年的遺產爭奪糾紛。該糾紛,經村委會、鄉政府調解多次,均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2012年3月,原告為吳某修繕墳墓、安裝墓碑。被告發現后情緒激動,認為原告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便糾集家人砸毀安裝好的石碑。原告因此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400余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損害他人財產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被告故意砸毀原告所安裝的石碑,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應當依法賠償原告所受損失,法院遂作出以上述判決。(嚴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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