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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自己身上,銀行的錢卻被取走了,原來是信用卡的信息數據被他人“克隆”了。2012年9月28日上午,貴州省丹寨縣人民法院對審理的首例信用卡詐騙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劉文利、劉長明、譚洪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對被告人譚洪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對被告人王明德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的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文利、劉長明、譚洪生、廖安華、王明德(均為化名)等五人均系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無業人員。自2011年7月20日以來,五被告人共同或伙同他人攜帶筆記本電腦、刷卡器等作案工具,由遵義市流竄至重慶市秀山縣,貴州省鳳岡、石阡、黃平、納雍、大方、織金、施秉、丹寨等地,通過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形式,虛構系“重慶地質局308地質大隊”的業務員身份,以向被害人經營的五金門市部購買大量的水管或長期在被害人經營的招待所、酒樓包食宿的事實,騙取數被害人的信任,從而向被害人提出多開發票拿回扣的要求。被害人為了促成“生意”,應被告人的要求到銀行新開賬戶并將回扣存入銀行。在開戶的過程中,被告人采取套取該賬戶的密碼,然后以看新賬戶卡為由趁被害人不備之機,用事先準備好的刷卡器復制該銀行卡的數據信息,爾后,通過復制的數據信息偽造被害人的銀行卡,并于短時間內將被害人存入銀行的存款取走。
丹寨縣人民檢察院以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卡進行詐騙,涉案金額高達21萬余元,數額巨大,已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五被告人對丹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信用卡詐騙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姚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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