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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筆者從天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獲悉,天柱縣禁止在白市水電站庫區私自濫設漁業養殖設施。
為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白市水電站庫區水域資源,充分發揮其水域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今后庫區漁業養殖生產者合法權益,促進庫區水產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水域灘涂發證登記辦法》和《貴州省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天柱縣人民政府有權對其進行科學管理:
凡白市水電站庫區內的一切天然水域資源均屬于國有,依法受到保護,各級政府和人民群眾都有職責、權利和義務對這一水域資源進行保護;天柱縣人民政府有權利和義務對白市水電站庫區的水域資源進行統一科學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劃定可以用于養殖的水域、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劃定區域內的水域、灘涂進行漁業養殖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場勘認可,核發養殖證后,方可在規定的水域、灘涂從事漁業生產和經營活動;天柱縣農業局是該縣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白市水電站庫區的漁業規劃和管理工作,公安、水利、環保、工商、交通、海事、航管和涉及鄉(鎮)、村(居委)基層組織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白市水電站庫區水域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工作。
凡是2013年3月8日之前,在白市水電站庫區水域設立的所有養殖設施,限期15天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該縣人民政府將組織相關單位依法進行強制拆除,并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正在設立的,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復原貌。
該縣漁政管理機構對白市水電站庫區漁業行使監督管理權。漁政管理人員有權對庫區漁業工作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對抗拒檢查和行兇毆打執法人員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陳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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