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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因感情破裂,一對男女朋友在同居3年后決定分手,并欲為“從此互不糾纏”申辦公證。市北方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該請求不在法定的公證業務范圍之內,同時,“互不糾纏”也缺乏界定標準,所以沒有為兩人辦理公證。
4年前,經朋友介紹,市民張東與李梅相識后相戀,此后不久兩人開始同居,但一直沒有登記結婚。前不久,雙方因感情危機分手。為防止一方無謂糾纏,雙方共同來到哈爾濱市北方公證處,打算對雙方達成的《解除同居關系協議》申辦公證。
市北方公證處副主任吳逶告訴記者說,“互不糾纏”缺乏相應的界定標準,兩個人互相看望或者互通電話是否在此之列?對此很難評判,也無法進行公證。還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進行公證的事項包括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等,比如遺囑、“樓上”發水淹“樓下”等,這種文書或事實會引發一定的法律后果。而結束同居關系后是否還“互相糾纏”是道德范疇內的問題,不屬于公證的法定業務范圍。
不過對于因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吳逶副主任表示,當事人如果自愿達成協議并申請公證的,公證機關是可以依法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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