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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光球所說的生活費是指孤兒基本生活費,為切實保障孤兒合法權益,促進孤兒健康成長,該縣民政局、財政局每月給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孤兒發放的基本生活費。
據了解,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嚴格按照申請、審核、審批、發放、監督指導等程序進行,即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孤兒的身份證或戶口冊復印件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冊復印件、孤兒的照片。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根據各鎮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核定、審批意見,報縣財政局,縣級財政局根據縣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
據悉,該鎮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發放,2 月份,該鎮共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28200元, 有47名孤兒享受這一惠民政策。(劉榮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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