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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話題并非新話題。近幾年,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它都會隨著一起最新案件進入公眾視野而被重新提起,爭議一段時間后歸于沉寂,直到下一個輪回。南京這起案件判決后,在網絡上,對死緩判決也是有贊有彈。名為“@箱子魚”的微博對判決做了善意理解:“我在想,是否法官從母親已經沒了,如果爸爸也沒了,這個小娃就瞬間孤兒了的這個角度考量的?”而實名認證的作家“@沙歟”則提出質疑。他認為,兇手“并沒有法定從輕情節,卻直接把‘婚姻家庭糾紛’當作了從輕的依據。這是個惡例,盡管不是首例。”
今天,筆者試著比較全面地梳理其中的法律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從宏觀層面對這一話題進行關注,無意也無力對個案判決是否適當作出評判。
“罪輕一等”:現實與例外
在《“婚姻家庭糾紛”該成為“免死金牌”嗎?》一文中,筆者列舉了一些近年來媒體報道過的案件。這些案件的共同特點,一是案件發生是罪犯喪心病狂的結果,被害人并無過錯。比如,北京一中院判決的宋立明案,對被害人先掐脖子再用鼠標線勒最后用刀砍,僅僅因為“感覺女友對他冷淡”;廣州市中級法院判決的莫日來案,罪犯攜帶菜刀從海南趕到廣州將前女友砍死,原因僅僅是對方違反“三個月內不能交新男朋友”的約定。第二個共同特點是,罪犯均被判處死緩。
2011年7月15日《南方周末》有關李昌奎案件的報道,佐證了殺害親屬可以得到相對輕緩判決的事實:“近年來,各地高院都有一些針對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命案,作出過死緩判決。比如子殺母、夫殺妻、弟弟殺哥哥等等。”
在李昌奎案中,被害人之一(另一被害人是其年僅3歲的弟弟)曾和李昌奎談過戀愛。在二審由一審死刑改判死緩引發質疑之后,二審法院向社會解釋改判理由時,也曾將這一關系作為改判的依據:“最高法院要求,對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來自上述《南方周末》報道)。
當然,并非每個殺害親屬的罪犯,都有被從輕發落的“幸運”。包括浙江殺妻科學家徐建平、殺害情婦的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在內,一些因情感糾紛殺人的罪犯被執行死刑。檢察官楊濤在一篇文章中,曾引述了北京一個案例:2007年12月,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北京男子吳某勒死妻子后焚尸滅跡。一審法院以“吳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行為,且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及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為由,對吳某判處死緩。檢察機關抗訴認為,對于發生在家庭內部針對親人的犯罪,僅僅因為是婚姻家庭中引發的案件就從輕處罰,不但與法律精神不符,對被害人也是極大的不公平。北京高院認定抗訴有效,二審改判吳某死刑,并得到最高法院的核準執行(2011年7月22日《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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