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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2014年3月15日,消費者陸某在劍河縣岑松鎮集市購買了兩顆歐式浪子1WLED節能燈泡,價值30元。
使用后,陸某明顯感到購買的節能燈泡不止1W的功率,認為經營者銷售的LED節能燈泡涉嫌欺詐,遂于當日向劍河縣消費者協會投訴。
劍河縣消費者協會依法受理了投訴,并展開調查。經查,經營者銷售的LED節能燈泡及其包裝上標注有1W或2W兩種,包裝上標有“一年只用三度電、六度電”等宣傳用語。
此外,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還利用電表、燈座及燈泡進行現場演示,證明該燈泡的節能效果。
在處理的過程中,因不能確定燈泡實際功率與標注的是否一致,劍河消協建議將燈泡送法定檢測機構檢驗,待檢驗結論出來后再做結論,雙方都表示同意。
3月26日,貴州省機械電子產品檢驗院拿出了檢驗報告,報告認定,送檢節能燈泡系不合格產品,實際消耗的功率與標注功率存在差別,遠超國家標準。
得出檢驗結論后,劍河縣消費者協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退還消費者購物款30元,加倍賠償消費者500元。在開展調解的同時,劍河縣工商局對該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對經營者作出沒收不合格燈泡124個,罰款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欺詐”二字本身已包含或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該案的經營者銷售的燈泡其包裝上標有“一年只用三度電、六度電”等虛假宣傳用語,同時經營者現場還利用電表、燈座及燈泡現場進行演示,證明該燈泡節能效果,目的是以“節能”性質吸引消費者,主觀上存在故意行為,以隱瞞真實情況作出虛假宣傳,誘使他人誤解,這是一起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對欺詐行為作出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訴求增加賠償合理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就應為其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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