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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瑞士資訊6月25日報道,近日,瑞士聯邦院通過一項國會動議,今后如果同性戀在公共場合受到詆毀或歧視,將有權向法律機構起訴。
1942年開始,同性戀行為在瑞士被視為合法。自2000年開始,憲法中明文規定,禁止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從2007年開始,瑞士的同性戀可以登記伴侶關系。
繼瑞士議會國民院之后,議會聯邦院也剛剛通過一項國會動議。動議提出,在公共場合對同性戀進行詆毀的人,將受到法律制裁。2014年,聯邦院尚對該項動議持反對態度。
目前為止,在瑞士如果因種族、民族或宗教原因,對某人、某群體心懷仇恨或歧視,會受到懲罰。同樣,如果有人在公共場合傳播惡意排斥的理念,或因上述因素拒絕對個人提供正常服務,也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瑞士剛剛通過的這項國會動議提出,歧視他人性取向問題的行為也應受到制裁。雖然針對生活方式的歧視行為在瑞士被禁止,但是詆毀同性戀的行徑至今為止并未被追究法律責任,國民院議員雷納德(Mathias Reynard)表示,直至目前,詆毀同性戀不被視為犯罪行為。他提到了同性戀青少年中的高自殺率,希望借此項動議改變這種現象。
瑞士議會國民院于3月明確接納了此項動議,只有少部分右翼議員認為社會認可不應該靠法律來約束。
不過,瑞士民眾對此似乎有不同聲音。一名來自瑞士洛桑的民眾表示,自己作為異性戀者覺得如今受到了歧視,因為針對他這樣的異性戀似乎沒有類似的保護措施。他覺得這其實是對同性戀的一種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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