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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及證據。2016年6月29日,從江縣安監局執法監察人員深入天天磚廠(化名)開展建州60周年安全生產“百日整治”、汛期和夏季高溫專項檢查時,發現該磚廠:1.現場未能提供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和日常安全檢查記錄;2.現場未能提供從業人員工傷保險繳納單;3.現場未能提供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健康體檢的相關印證材料;4.未簽訂2016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5.未建立2016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6.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7.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8.未建立汛期值班表及檢查記錄。當日,執法監察人員作出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從安監責改[2016]30號),限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整改。2016年7月20日,從江縣安監局執法監察人員到該磚廠現場復查發現第2條、第3條、第7條已完成整改,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均未整改。該磚廠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限內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問題未全部完成整改,也沒有向從江縣安監局提出延期整改申請。該磚廠主要負責人拒不履行監察指令,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工作職責,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當日,現場對該磚廠下達《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單位)》(從安監管罰當[2016]1號)。
違法依據。該磚廠以上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的規定。
處理結果。從江縣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二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決定給予該磚廠警告,并處壹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龍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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