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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黔東南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原審被告人嚴某某、劉某某、宋某某由免予刑事處罰分別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零六個月。這是天柱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由上級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后中院指令原審法院再審,成功獲改判的案件。
2009年,作為施秉縣經貿局副局長的被告人嚴某某主動聯系施秉縣民昌鐵合金廠廠長宋某某、股東劉某某,三人共謀利用已停產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通過偽造假材料的手段套取了國家的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600000元。
2011年,天柱縣檢察院以貪污罪將三被告人提起公訴,天柱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分別判決嚴某某、劉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年零六個月、五年。三被告人不服上訴,上級法院以有新的證據為由發回重審。重審后天柱縣法院以嚴某某犯受賄罪、劉某某和宋某某犯行賄罪判免予刑事處罰。2016年,黔東南自治州檢察院以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案件事實不清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此案在再審期間,天柱縣檢察院指派具有豐富經驗的檢察官重新調閱原審卷宗材料,著重審查生效判決書中法、檢兩家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分歧,并再次到施秉縣針對尚不清楚的案件事實、情節等方面訊問原審被告人,同時要求偵查部門補充完善相關證據。
在庭審中,三被告人均翻供,檢察官通過有針對性地訊問以及出示一系列證據并依法質證,逐個擊破三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解,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以貪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嚴某某、劉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零六個月。三被告人上訴后被裁定駁回。自此,該案判決生效。
該案依法獲得改判,體現了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有錯必糾,不枉不縱,嚴厲打擊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犯罪行為,決不允許任何人試圖使用任何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維護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楊春愛 左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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