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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三穗縣人民檢察院查辦的原三穗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張某某受賄案。經三穗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其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40萬元。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后,經二審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查,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三穗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利用組織實施三穗縣通村公路項目工程的職務便利,明知他人要求其在工程承接方面提供便利的情況下,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三穗縣通村公路項目工程施工方楊某某、艾某某、葉某某等十余人財物共計200余萬元,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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