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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落實。通知要求,從2017年9月1日起,公務活動除“有重大外事活動和招商引資活動,確需提供酒類和飲酒的,按相關規定報批”購買酒類外,其他情況一律不準用酒。通知強調,2017年8月31日前尚未使用的庫存酒類,要求單位與原購買經銷商協商退貨,對無法退貨的,統一登記后上報縣財政,由財政、審計、紀委提出處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張化宣傳。“禁酒令”主要通過縣電視臺、微信群、QQ群、短信平臺等途徑廣泛宣傳發布,無論大會小會,逢會必講,確保全縣廣大人民群眾都知曉“禁酒令”,同時接受人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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