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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祥、龍某輝、范某高等人為達到進入“金鳳凰會所”擔任保安和收取保護費的目的,多次相互邀約在“金鳳凰會所”進行滋擾、糾纏、吼鬧、威脅及進行打砸等違法犯罪活動。三被告人實施吼鬧辱罵工作人員,語言威逼和脅迫且用啤酒瓶和手表砸地以威脅和“警告”等違法行為三起,與付某在 “金鳳凰會所”包房內對財物隨意進行打砸,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行為一起。該犯罪團伙在“金鳳凰會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逞強耍橫,使會所的服務人員、消費者產生恐懼,危及到人身、財產安全,侵害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及經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該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干部職工代表、社區代表、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部分家屬及旁聽群眾共計30余人“零距離”旁聽該案的審理。該案的審判起到了“審理一案,震懾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凈化了娛樂場所社會風氣,讓外商投資者安心,為錦屏的經濟建設添磚加瓦。(吳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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