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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劍河縣王某違法銷售野生動物案。2月5日,根據群眾舉報,劍河縣“經常吃” 快餐店王某在其快餐外賣微信群中發布售賣野生動物“鱷龜”的信息,劍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對該店進行調查核實,查獲野生動物鱷龜1只,且未能提供該鱷龜的合法來源證明。2月7日,經劍河縣林業局組織對涉案鱷龜作野生動物鑒定后,由劍河縣森林公安局對該鱷龜作沒收處理。2月18日,劍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對快餐店王某進行行政處罰,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二
施秉縣某餐飲店劉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2月26日晚20時許,施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城關開展疫情期間防控檢查時,發現在城關鎮某餐飲店二樓包間內有人聚餐。經查,系楊某某邀約其朋友吳某某、候某某、石某某等至該餐飲店內聚餐,該餐飲店店主劉某某為楊某等提供聚餐條件。施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當日將案件處理情況移送公安機關,由施秉縣公安局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罰款500元,聚餐的發起者楊某某被處以罰款200元。
案例三
錦屏縣健康大藥房哄抬價格銷售口罩案。1月28日,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其在錦屏縣三江鎮富民路的健康大藥房購買一次性醫用口罩40元/個,價格過高。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對該店進行了調查。經查,該案當事人健康大藥房負責人姜某以5元/個的價格從網上購進注冊商標為“錦繡粵興”、執行標準為GB2626-2006 KN90的口罩100個,購進總價500元,以40元/個的價格銷售,銷售行為持續2天。當事人存在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2月13日,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藥店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鎮遠青憶酒吧疫情期間無證經營食品案。1月28日,鎮遠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鎮遠縣青憶酒吧在全縣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繼續經營,且嚴重擾民。鎮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對該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查, 該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未按照全縣疫情防控的要求繼續經營,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鎮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其從重處罰,依法對其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凱里市未來之家副食店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和不能提供檢驗報告的口罩案。1月29日,凱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市民提供的微信售賣口罩聊天截圖信息,對位于凱里市凱棉路未來城的凱里市未來之家副食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無中文標識的口罩23盒(50個/盒)。當事人潘某未能提供該口罩的進購票據、合格證明等。經查,該店在銷售該批口罩時未明碼標價,銷售的口罩無合格證明。2月20日,凱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口罩,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6127.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黎平縣步步前超市未備案并哄抬價格銷售二類醫療器械口罩案。1月29日,黎平縣市場監管局對黎平縣步步前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銷售的二類醫療器械未經備案,銷售的口罩價格明顯高于市場正常價格。經查,1月6日以來,該超市從不同的銷售商處購進多種口罩進行銷售,購進價0.12元/個的銷售0.5元/個,購進價0.25元/個的銷售2元/個,購進價0.16元/個的銷售1元/個,DN95口罩購進價16元/個的銷售25元/個銷售等,涉案貨值金額8910元,違法所得3917.47元。2月7日,黎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價格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該超市作出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3504.8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丹寨縣吳某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案。1月30日,丹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位于該縣龍泉鎮農貿市場內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市場內吳某經營的攤位上有未經檢疫的豬肉在銷售,并現場查獲166斤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經查,該批豬肉系吳某從該縣興仁鎮某地運來,未經檢疫屠宰銷售。2月19日,丹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吳某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豬肉166斤,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9880元的行政處罰。
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呼吁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監督,發現哄抬物價、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立即通過12315熱線或平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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