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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被告陳某之子陳某乙經人介紹后邀請原告黃某為其修建房屋,雙方當場初步協商了價款等問題,后原告黃某依約為被告陳某修建房屋。原、被告于2015年10月簽訂一份建房合同書,約定了單價、質量要求、結算方式等內容。在房屋修建過程中,被告陳某在家進行監工。房屋修建完畢后,雙方進行了結算,認定房屋總工價為199500元,扣除原告黃某未粉外墻的工價500元和300元生活費。陳某支付了116000元后,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剩余金額,黃某多次索要無果后訴至法院。
該案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時間聯系陳某了解案件情況,陳某稱結算時測量的房屋面積與實際建筑面積有差距,且原告并未按照要求修建房屋,導致頂樓無樓梯,現修建樓梯將產生10000多元費用,修建的房屋存在塌陷等質量問題,因此陳某一直沒有支付剩余的建房款。承辦法官本著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原則,為查清案件事實,要求陳某與陳某乙配合測量房屋建筑面積。經現場勘測,雙方對建筑面積為540平方米的事實均無異議。被告陳某要求原告黃某承擔修建樓梯至樓頂的費用,但原告黃某予以拒絕。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的釋法析理,并釋明舉證責任,雙方當事人在庭前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陳某分三次支付原告黃某剩余勞務費67800元,原告黃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的順利調解,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提高了辦案質量和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近年來,羊場法庭始終本著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創新調解方式,優化庭前調解程序,致力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張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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