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2012年8月25日20時50分,肇事駕駛人湯某不幸將醉酒后在路邊休息的年僅19歲的謝某碾壓致死,此案于2013年4月3日在鎮(zhèn)遠縣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5月7日,該案再次開庭,法庭上,鎮(zhèn)遠交警與辯方律師展開了一場激烈“交鋒”。
事件追溯到2012年8月25日20時10分,鎮(zhèn)遠縣江古鄉(xiāng)駕駛人湯某駕駛一輛變形拖拉機停放在鎮(zhèn)江線上苗寨村民小組黃某家門口后,就去朋友家吃飯。20時50分,吃好飯后的湯某返回車上,在沒有觀察車輛四周環(huán)境的情況下就發(fā)動車輛向前行駛,不幸將醉酒后在其車輛右側路邊休息的年僅19歲的謝某碾壓致死,但湯某誤認為碾壓的是石頭而未停車查看,向前行駛了1公里后被當地村民追上攔截才知道自己壓死了人。
事故發(fā)生后,鎮(zhèn)遠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此次事故駕駛人湯某負全部責任。
雖然對自己犯交通肇事罪供認不諱,但肇事駕駛人湯某認為謝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道在車輪邊休息的危險性,而當時天黑得又伸手不見五指,自己難以發(fā)現車輛四周特別是車輪邊的情況,故而要求按照同等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同時對縣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提出異議。

第一次庭審現場
此案于2013年4月3日在鎮(zhèn)遠縣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控辯雙方均請了律師,主要就肇事駕駛人湯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大小展開交鋒,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全體民警、協警出庭旁聽,認真學習雙方律師的舉證、質證方法,進一步增強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有關證據規(guī)格、證明標準的認識,切實體會到交通肇事案件的復雜性及全面、深入、細致取證的必要性

第二次庭審現場

鎮(zhèn)遠縣交警大隊事故處理民警馬某、袁某兩位警官出庭
5月7日,該案再次開庭,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縣交警大隊事故處理民警馬某、袁某兩位警官被法院邀請出庭,就現場勘查情況進行說明,并回答控辯雙方律師的提問。辯方律師就死者是被車輛前輪先碾壓致死還是被車輛后輪碾壓致死向兩位警官提問。這一問題的實質在于——如果是后輪碾壓,肇事司機是難以發(fā)現的,因為就開車習慣而言,誰會想到自己的車輪低下有人睡覺呢?而以此為由減輕肇事駕駛人湯某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車輛駛離現場,現場又被村民不小心破壞,事故現場勘查情況難以認定這一問題,但是交警大隊民警抓住辯方律師提出這一問題的實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并引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機動車駕駛操作安全規(guī)范》等法律規(guī)范,認為無論是前輪還是后輪碾壓,肇事者的責任都是難以推脫的,不會因為是前輪碾壓責任就大,后輪碾壓責任就小。對于交警大隊民警“引經據典”的雄辯,辯方律師一時語塞......
通過與律師的“交鋒”,馬某、袁某兩位警官深深感受到如果不規(guī)范仔細勘查事故現場,并在事故認定中舉證清晰明了,任何細小的失誤都會導致最后事故認定的被推翻,心中更堅定了加強法制學習,嚴格規(guī)范事故勘查的決心。
據介紹,組織民警參加庭審,是鎮(zhèn)遠交警大隊貫徹新《刑事訴訟法》,深入推進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增強民警程序意識、證據意識、訴訟意識、提升民警執(zhí)法能力和辦案水平的重要舉措。今后,交警大隊將繼續(xù)組織民警法庭旁聽活動,尤其是自偵案件的庭審,幫助民警發(fā)現自身辦案環(huán)節(jié)薄弱環(huán)節(jié),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高執(zhí)法水平,端正執(zhí)法思想和執(zhí)法行為,以此強力推進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工作再上新臺階。
據了解,該案還未宣判。(龍冠宇 張大江)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