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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檢查考核評比活動過多過濫,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等問題,確保全州檢查考核評比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和州委十二項規定要求,現就控制和規范檢查考核評比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規范開展綜合性檢查考核評比。對涉及全州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點工作進行綜合檢查考核評比,必須從嚴把握,每年在3月底之前由州直各部門擬出計劃,送州直目標辦審查,由州委辦、州政府辦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實施。州委、州政府有明確要求的督促檢查工作,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統籌安排組織實施。
二、嚴格控制部門開展檢查考核評比。州直各部門要借助州、縣(市)機關效能建設平臺,加強日常管理,強化工作調度,隨時掌握工作情況。除有法定工作職責外,不得開展一般性檢查考核評比活動,不得臨時增加無計劃的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州直各部門內設機構一般不準開展檢查考核評比。
三、嚴格合并檢查考核評比項目。不同部門在相近時段內按照州委、州政府組織開展相同或相近的檢查考核項目要盡量合并,共同派員參與。
四、嚴格建立錯時檢查考核評比機制。加強工作調度,改變檢查考核評比大多集中于年底的現狀,使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在時間分布上更加合理、更加科學。
五、嚴格控制檢查考核評比人數。各類檢查考核評比要控制人員數量。在檢查考核評比過程中,要輕車簡從,不得增加基層負擔。
六、嚴格檢查考核評比方式。要力戒形式主義,嚴禁脫離實際開展檢查考核評比,以實地檢查和群眾訪談為主,以明查暗訪為主,不準打招呼,不要準備過多的文件、資料。凡能通過平時掌握情況、報送自查材料可以考核的,一律不進行現場檢查考核評比。
七、嚴格運用控制檢查考核評比結果。把控制和規范檢查考核評比工作作為部門年底目標績效考核“下評上”的重要內容,確保檢查考核評比活動逐年下降。
八、嚴格查處和糾正違規行為。對未經審批擅自組織開展檢查考核評比活動的,或雖經審批但擅自擴大范圍、隨意增加內容和開支的,以及流于形式,沒有實效的,增加基層負擔,群眾意見大的問題,一經查實,將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追究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并在全州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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