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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訴稱,2009年6月8日她入職北京市東方美時代女子美容有限公司(簡稱“東方美公司”),第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未與她續簽勞動合同,在職期間,她每周六加班,且沒休過年假。2013年6月4日,她因家庭瑣事困擾,在微信朋友圈發表了一篇表現當時心情的文章,卻被公司老板誤解是因工作原因而發,將她辭退。
據了解,李女士當時以“秋月”之名在微信朋友圈寫道:“躺在床上,捫心自問,自認堅強,不知還能堅持多久,也許快了,淚流滿面。無愧良心和天地,此時窗外雷聲不斷,老天為我在流淚。人做事,天在看!”隨即,其公司老板“唐香香”在下方留言:“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劊子手?!這是公眾平臺,請所有員工自律!”見此回復,李女士趕忙發微信解釋:“唐總,我一直都非常尊重您,我說的和您說的不是一回事。”幾天后,李女士被公司辭退。隨后李女士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2009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6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索要在職期間公司拖欠工資、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等共計2萬余元。獲得支持后,東方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李女士表示,當時發微信是因家庭瑣事,與工作無關,而公司老板對此存在誤解。對此,東方美公司表示,微信是公眾社交平臺,具有開放性,老板在評論里沒表示要辭退李女士,“李女士是自己辭職,我們也付給她工資及補償3000元。”但李女士認為,微信中唐女士稱發布的“不做也罷”,已明確表示是要辭退她。李女士稱,公司老板通過微信和短信辭退后,她被迫在支出憑單上簽字,否則得不到任何補償,“事實上是公司違法解除在先,并非我主動提出離職。”
最后雙方均表示,需回去考慮是否調解,隨后法官宣布休庭。(記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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