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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至2010年間,上海女子鄭某使用“林意”“黃少妹”“蔣林意”“黎菊梅”等多個虛假身份,伙同德國人羅伯特,對外謊稱羅伯特是德國某大家族繼承人、國外某大型基金管理人等,先后通過鉆石交易、合作投資、代為理財等幌子,共同或單獨詐騙林某等6名被害人的巨額財物。僅就法院認定的數額,鄭某參與詐騙的財物數額超過3億元人民幣,羅伯特參與詐騙的財物數額超過1.4億元人民幣。
2013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鄭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羅伯特犯合同詐騙罪,但因為其屬于從犯,遂得以減輕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附加驅逐出境。
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廣東高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對鄭某和羅伯特犯合同詐騙罪的定罪和量刑,但撤銷了對鄭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定罪和量刑。
據廣東高院審判長介紹,現有證據證實鄭某持有并使用了“林意”等4個內容虛假的戶籍資料及居民身份證,但不能證實相關居民身份證是鄭某偽造的,其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審認定鄭某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因此予以撤銷。(記者/陳捷生 張仁望 通訊員/馬遠斌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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