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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的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執行。”
二、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核發普通號牌的小客車不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的道路通行”修改為“核發普通號牌的小客車在每日7時至21時不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的道路通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二款:“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下肢殘疾人購買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在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時,可以申請配套核發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道路通行的專用通行證。”
三、第四條修改為: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請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名下無小客車的家庭連續2年搖號未中簽,經申請按照抽簽序號在規定控制指標和期限內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以搖號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的方式分配。
第三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相關工作。
四、第五條與第六條合并作為第五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以搖號方式取得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登錄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搖號登記。
可以辦理搖號登記的個人包括:(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筑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臺人員、華僑和外國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小客車的。
單位辦理搖號登記的條件和內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搖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并按程序向社會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搖號結果,并供申請搖號的單位和個人查詢。
五、第七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單位、個人出售、報廢其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前登記入戶或者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后取得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登記入戶的小客車,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
六、第八條作為第七條,修改為:經搖號取得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有效期為3個月。根據車輛買賣合同約定提車期限超過3個月的,可以在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在前款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重復辦理搖號登記。
有效期滿未使用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之日前主動及時登錄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搖號中簽指標;未主動撤銷搖號中簽指標或者兩次搖號中簽未使用指標的,2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搖號。
提供虛假信息登記取得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無效,相關責任人2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搖號,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不得轉讓。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依法對在本市行駛的非本市籍機動車采取相應監管及通行限制措施。
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專用通行證或者未將專用通行證與經依法登記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配套使用的,該機動車不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的道路通行。
八、根據以上修改,對其他條款的個別文字和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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