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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開展協商將列入不良信用企業“黑名單”
10月13日,記者從貴州省總工會獲悉,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了《貴州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對拒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將列入不良信用企業“黑名單”。
據了解,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與企業方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資支付辦法等勞動報酬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條例》共8章45條,分別就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立法依據、協商代表產生、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資集體合同報送備案及爭議的處理、違反工資集體協商有關規定的處罰等方面作了規定。
鑒于實踐中一些企業資方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認識不到位,拒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或對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以曠工、耽誤工作等理由,降低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等情況。《條例》明確,不得享受各級政府對企業的獎勵和扶持政策,不得參加由公共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表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列入不良信用企業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對其勞動保障執法年度書面審查不予通過;企業經營者不得參評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
為保護參與協商職工利益,《條例》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且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由企業補發協商代表應得的工資、福利。企業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依法支付賠償金。
《條例》的頒布,是貴州省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以來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標志著貴州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深化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因此,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進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同步提高。健全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理順分配關系,切實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職工共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楊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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