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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該條例規定,除非有約定或規定的,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一項發明專利的獎勵不少于5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勵不少于2000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勵不少于1000元。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5%,從實施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3%,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在取得轉讓、許可使用費后3個月內從轉讓、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納稅后提取不少于20%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
同時,對專利運用做出實質貢獻的人員,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獎勵和報酬。
鼓勵發明創造,也加大保護和處罰的力度。
按規定,假冒專利有違法所得的,將視情節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或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視情節輕重,處2萬以下或2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銷售假冒專利產品,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銷售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訂立假冒專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
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提供制造、銷售、運輸、倉儲、隱匿、廣告、展示等便利條件的,也將按有無違法所得進行處罰。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職業人員泄露委托人的技術或者商業機密;出具虛假專利分析、評議、評估等報告;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以詆毀競爭對手商譽、虛假廣告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將處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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