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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商務廳、省工商局聯合發布公告:要求省內各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單位,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美容卡、健身卡、游泳卡、購物卡等等先支付錢款入卡中再消費的卡,稱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省商務廳和省工商局要求,工商注冊登記地在貴州省范圍內的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提交規定的材料,到省商務廳辦理備案登記;規模發卡企業到省內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地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或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其他發卡企業到省內企業注冊登記地的縣(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已經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尚未完成備案的企業,務必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備案。 7月以后開展發卡業務的企業,要在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備案。按規定應備案而未備案的發卡法人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公告要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章程或協議內容,同時不得利用章程或協議條款違反下列規定,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使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消費者與企業因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所謂的“解釋權歸企業所有”的合同無效。
作者: 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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