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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平縣一苗族婦女販賣無碘假鹽被判一年零一個月
本網訊 近日,黃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潘某某(女)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黃平縣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潘某某系一名苗族婦女,黃平縣人,曾于2015年10月銷售無碘鹽被該縣鹽務局、工商局及公安局查獲。為了獲利,潘某某仍于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黃平縣新州鎮、重安鎮、翁坪鄉以及施秉縣雙井鎮等多地農村販賣其從廣東東莞購買的無碘鹽2223包1111.5公斤,經公安機關對潘某某銷售的食鹽樣品送貴州省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鑒定,潘某某販賣的食鹽碘含量為零。同時,經廣東省鹽業集團東莞有限公司鑒定,該樣品是假冒廣東省鹽業集團東莞有限公司的鹽產品。
貴州省是屬于碘缺乏地區,潘某某在自然環境缺碘地區以非碘鹽充當碘鹽銷售,侵犯了國家的食品安全制度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權。據此,黃平縣檢察院對該案依法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遂作出上述判決。(文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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