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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5年底,我國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我省先后以省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名義向環保部提出試點申請。同時,組織力量研究制定《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8月30日,經中央深改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批準,確定貴州等七省正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11月6日,省委、省政府印發方案,標志著我省相關試點工作全面啟動。
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我省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建立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完善環境保護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損害賠償根據“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記者了解到,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具有三個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即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當下“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二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程序等的規定;
三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方案》四大亮點
一是我省明確賠償權利人,將積極開展賠償權利人主體資格研究。鼓勵開展賠償權利人主體資格的研究,支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作為獨立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具體工作。
二是建立行政協議司法登記確認制度。就突發環境、漁業污染、船舶污染、水土破壞、礦山生態地質環境破壞等事件,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協議可以到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法庭進行司法登記確認,賠償義務人違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是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我省將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對于生態損害較小,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專家證人出具專家意見的簡易評估認定程序。
四是設立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會,確保基金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應急處置、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活動及調查取證、評估鑒定等相關合理費用。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進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按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專項用于我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這些行為將被追究賠償
我省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觀和地質遺跡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不管單位或個人,造成這些情況下可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受到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水質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
擅自在城鄉建設規劃區內采礦、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石漠化地區造成嚴重的表土資源破壞的;受到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省級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等。(楊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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