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環衛工人張志娟從事環衛工作20年,獲得無數榮譽。今年2月份,“光環滿身”的張志娟在清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目前,張志娟不但生活不能自理,就連治病的錢也都沒有著落。香坊區城管局第二清潔中心表示,根據規定,人不死不能算工傷或視同工傷。(5月16日東北網)
09年12月10日,重慶市高院出臺修訂后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一項條款的解讀頗為吸引眼球:因公喝酒傷亡可能特殊對待,可以算工傷。資深法官回應稱:“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既然因公喝酒死都算是工傷。那么“光環滿身”的張志娟在清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搶救過來沒死卻為何不算工了呢?原來根據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條件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人沒死不能算工傷”確實很冷酷,但不得不承認,這句不合情理的話卻符合相關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這兩條規定不難看出張志娟在清掃大街時是突然發病而不是受到事故傷害。而且突發疾病又沒有立即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樣的規定既悖逆道德和又違背人性!工傷,顧名思義應是“工作造成人身傷害”,所以,于情于理都很難理解,為什么因超負荷工作致病不能算工傷,這難道不是“工作造成人身傷害”嗎?在全國,還有無數像張志娟一樣每日辛勤勞作的工人,他們用自己的辛勞換來了城市的干凈衛生,值得我們尊重,更應該得到我們的保護,莫讓勞動者寒心,莫讓法律失去公平執行,是我們這個社會的責任。“人沒死不算工傷”是勞動者權利孱弱的一個表征,什么時候能充分尊重社會個體的價值,普通勞動者才能真正有尊嚴、有保障。(劉承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