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訊(記者陳霞)彭某家族有先天性心臟病遺傳史,但結婚時卻故意向女方劉某隱瞞,婚后生育的孩子也因病存活47天后夭折,后了解真相的劉某將彭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6月26日,蘭州中院對這起因隱瞞病史引發的離婚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彭某付給劉某經濟幫助金2萬元。
2010年4月,彭某在廣州打工時遇到南寧姑娘劉某,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后回到蘭州舉行了婚禮。婚后第二年,劉某產下一女,但孩子因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僅活了47天后便夭折了。醫生告訴劉某,孩子患有先心病是因為父母其中一人有家族心臟病遺傳史造成的,此時彭某才告訴妻子自己患有家族遺傳心臟病。劉某在震驚之余,對丈夫及其家人的欺騙感到憤怒,于是一紙訴狀將丈夫彭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要求彭某給付經濟幫助金3萬元,并歸還結婚時自己的陪嫁。
該案在城關區法院一審期間,彭某提出,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不同意離婚。城關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彭某故意隱瞞不易治療、不宜生育的疾病,致使雙方矛盾上升,感情破裂,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彭某返還女方劉某陪嫁物品,彭某付給劉某經濟幫助金2萬元。宣判后,彭某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