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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午9時許,在金井村興家坡一私房施工場地,一名男子在房屋外裝修時,從5樓摔下重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據了解,死者譚某某,于2016年10月起便跟隨承包商在房主楊某某家修建私房。事發當日,譚某某正進行房屋外裝,由于安全措施不當發生意外。
事發后,為確保不發生群體性事件,大十字街道司法所、安監站、廣場路派出所等部門迅速介入了解案情,對死者家屬進行思想穩控,并立即組織三方進行矛盾糾紛調解。調解過程中,三方對死者死亡基本事實均無異議,但圍繞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院治療費等的賠償責任主體發生爭議。由于三方訴求分歧過大,死者家屬席間情緒波動,調解被多次打斷,調解人員一次次耐心的開解勸導,并分頭做各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在對死者家屬的單獨協調中,安撫其情緒的同時,勸誡其要遵守政府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解決訴求,不得擾亂社會治安,另一方面,就《民法通則》、《勞動法》、貴州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計算和賠償標準,并列舉相關賠償案例,加大對承包商和私房主人的思想教育。
調解工作從3月1日下午18時起一直持續到3月2日凌晨2點半,三方當事人就死者死亡后產生喪葬費、撫養費、贍養費、醫療費等最終達成一次性賠償協定,并簽訂了書面協議,除現場給付部分賠償金外,還約定了最后履行付款的日期。
為確保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三方當事人于3月2日在該街道司法所人員的帶領下到凱里市人民法院申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經審查,人民調解協議書符合法定條件并受理,對三方當事人通過大十字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裁定有效,明確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該街道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通過組織當事人到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與民事訴訟程序相銜接,賦予非訴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通過調解結案,防止出現二次調解,甚至訴訟,讓當事人雙方吃上“定心丸”,確保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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