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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4日15時許,從桐梓縣海校街道北門某小區吃完酒席的何某某乘坐出租車準備回家,當出租車司機婁某某搭乘何某某到達目的地桐梓縣婁山街道官渡河附近的高速公路橋下時,婁某某提出因車程較遠,讓何某某多付1元錢的出租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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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隨即表示拒絕,便拿出5元錢給婁某某,婁某某不同意仍堅持讓何某某再付1元錢,并鎖了車門不讓何某某下車。何某某遂強行搶走車鑰匙開了車門下車。婁某某則下車拉住何某某,何某某便用拳頭打了婁某某的面部,致婁某某鼻骨骨折。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婁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害人婁某某提出自己因正當理由被消費者無理毆打致輕傷,并因傷造成了損失,要求被告人何某某賠償12萬元,并向其道歉。被告人何某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認罪,但對于案發起因僅為1元錢,如今卻要承擔高額賠償,給自己和家人造成經濟負擔,從心理上很難接受,愿意接受較重刑罰來承擔罪責,而不愿承擔高額賠償。
承辦法官結合各方意見,找到問題的癥結,分別向當事人進行疏導,通過法律宣講,律師參與,讓被告人何某某明白因自己的一時沖動導致的后果,不能只靠刑罰來彌補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同樣應當承擔相應賠償的責任。
通過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何某某賠償被害人婁某某8.8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傷害行為予以諒解。承辦法官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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