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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11日下午,吳某情(未成年人)與被告人潘某榮的兒子談戀愛后到達凱里市潘某榮家中,潘某榮按照村民習俗邀請親友來家中吃晚宴給吳某情和兒子慶祝,吳某情的父親吳某金因女兒年齡尚小,便找到潘某榮家,要求讓吳某情回家繼續上學。遭到潘某榮在場親友的反對后雙方發生爭執。23時10分許,吳某金等人報警,凱里市萬潮派出所民警接警后駕駛一輛警車并著警服到達現場,民警了解情況表明身份后,要求潘某榮親友讓吳某金將吳某情帶回家,但遭到潘某榮及親友阻止。隨后被告人龍某元、被告人龍某江、被告人潘某光等人以民警干涉婚姻自由為借口故意與民警爭執,因協調不下派出所又派出幾名民警到達現場處理。民警準備進入潘某榮家中帶走吳某情時,龍某元等無故進行阻止,見民警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錄像,潘某光將潘某榮家電燈關閉導致現場漆黑無法使用記錄儀,隨后有村民不斷對民警進行辱罵、威脅砸警車等,吳某金見無法將吳某情帶回,便決定與民警先離開。龍某元、龍某江等人又以疫情期間需要隔離檢測為由,唆使村民到警車停放地的前后方堵路,龍某江讓潘某榮等人從家中抱出柴火放在警車前后方,村民將柴火點燃后以烤火取暖的方式阻止民警及吳某金等人離開。后當地政府工作人員趕到現場與民警一同做村民思想工作,直至12日凌晨4時許村民才放行。
2020年7月22日民警將龍某元、龍某江、潘某光抓獲,2020年7月27日潘某榮到公安機關投案。
兒女相愛本是好事,但無視公序良俗和國家法律,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鑒于四被告人已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我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并且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所謂暴力通常表現為毆打、捆綁、禁閉等侵犯人身的強力行動;所謂“威脅”通常表現為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或毀滅名譽等形式實行精神強制。
(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有意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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