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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7月6日凌晨與7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彭某2人駕駛一輛無牌長安面包車竄至貴州省天柱縣某煤礦地,兩次分別將3400多斤、3800多斤生銹鐵質(zhì)物品盜走,后銷贓至湖南省會同縣,兩次獲利4700余元、5100余元。

2021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彭某與被告人龍某3人分別駕駛無牌長安面包車和大眾小轎車竄至貴州省天柱縣某煤礦地,將4700多斤生銹鐵質(zhì)物品盜走,后銷贓至湖南省會同縣,獲利6470元。
判決結(jié)果:
天柱縣人民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彭某某等3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至人民幣五千元不等。

責(zé)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贓物折價款;對涉案手機二部、長安牌面包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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