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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裁判文書顯示,原告劉科(化名)與被告金燕(化名)為同樓層鄰居。因金燕家占用公共通道挑廊,將消防門改為自家的進戶門,引起劉科不滿。加之劉科家時不時將飼養(yǎng)的狗狗放到門前走廊上玩耍,也引起金燕的反感。
2020年4月1日,金燕和劉科在電梯中相遇,二人為金燕是否辱罵劉科妻子劉玲一事發(fā)生爭執(zhí)。
當晚,劉科上金燕家敲門,質(zhì)問金燕為何誣陷其打她,雙方又發(fā)生爭吵并報警。
2020年7月6日,劉玲去上班途中與金燕在小區(qū)門口相遇,金燕出言辱罵劉玲引起爭執(zhí)。因劉玲忙于上班遂將情況告訴丈夫劉科。劉科聞迅后上金燕家敲門,想問金燕為何辱罵劉玲。因金燕家中無動靜,劉科返回。
十余分鐘后,劉科聽到金燕家開、關(guān)門后,再次上金燕家敲門,并用手機進行拍攝。金燕開門后一邊質(zhì)問劉科:“你敲我家門做哪樣?”一邊用晾衣桿戳、打劉科。劉科抓住晾衣桿后,金燕返身從家里取出半截水泥磚頭擊打劉科左手。110出警后事態(tài)平息。
11時許,劉科到黔東南州中醫(yī)院門診檢查,結(jié)果為:左前臂腫脹;前臂背側(cè)見一長約2㎝前臂劃痕,無明顯滲血;左側(cè)尺骨莖突陳舊性骨折。

(判決書)
2020年7月22日,凱里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劉科不分早晚,多次采取敲擊金燕家入戶房門的方式進行滋擾,對金燕家庭生活造成極大影響,給予劉科行政拘留7日(該行政行為已被訴)。
2020年7月31日,凱里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燕2020年7月6日上午被劉科無故敲擊家門時,持晾衣桿打劉科,并持磚頭砸劉科左手背,給予金燕行政罰款500元。
之后,劉科認為金燕的打人行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遂具狀向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給予處理。
經(jīng)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劉科得知自己的妻子被金燕辱罵,上門找金燕問原因,這本無可厚非。但是,劉科上門的方法方式值得商榷。一邊敲門一邊用手機拍攝過程,這種做法已經(jīng)超出了鄰里之間正常的溝通和交流,確實不可取。因為,住宅屬于公民的私人空間,未經(jīng)允許就對他人的住宅進行拍攝,是不尊重他人權(quán)利的行為。
其次,金燕開門后不問青紅皂白就用晾衣桿戳、打劉科,甚至持磚塊擊打劉科肢體,致劉科左手臂受傷腫脹,其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應(yīng)承擔侵權(quán)責任。
鑒于劉科處置問題的方法方式也有不對之處,對本案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法院判定金燕承擔80%的醫(yī)療費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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