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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黔東南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公共安全管理,規范無人機飛行活動,依法維護低空安全,促進我州低空經濟平穩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登記范圍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種類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
二、登記方式
(一)公安機關備案: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請使用手機微信搜索“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管理平臺”按提示要求如實、完整填報相關信息并提交。掃描下方小程序二維碼可進入小程序。

(二)民航局實名登記:搜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系統APP”(簡稱“UOMAPP”),電腦登錄網址https://uas.caac.gov.cn,按流程依法辦理登記,完成注冊登記后,將生成的二維碼粘貼至注冊登記的無人機機身上。
三、登記注意事項
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積極配合登記工作,如實填報信息,公安機關和民航局平臺均需備案登記,公安機關將對信息真實性進行核查,對提供虛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同時,持有者應自覺遵守空域管理法規,依法依規飛行,切實履行安全責任。
四、飛行空域規范
起飛前需查詢適飛或管制空域情況。
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
(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二)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域;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四)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七)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飛行申請:在管制空域飛行,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一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適飛空域:在適飛空域內,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真高120米以下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
五、法律責任
(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飛行、升放前款規定的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黔東南州公安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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