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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封某等5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經長期發展,形成了以封某為糾集者、以石某某、龍某某、潘某某、楊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在黎平縣城關及附近,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實施行兇報復、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參與案件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認罪態度、賠償情況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天,共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及家屬代表50余人參加旁聽。(劉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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